中國男足原主教練李鐵被提起公訴,涉“五宗罪”將如何量刑
據人民網8月2日消息,中國國家男子足球隊原主教練李鐵涉嫌受賄、行賄、單位行賄、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案,分別由湖北省赤壁市監察委員會、赤壁市公安局調查、偵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經湖北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由咸寧市人民檢察院并案審查起訴。近日,咸寧市人民檢察院已依法向咸寧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李鐵案體現“堅持受賄行賄一起查”反腐決策部署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極目新聞注意到,李鐵涉嫌受賄、行賄、單位行賄、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案,被稱為涉“五宗罪”,實際上,這“五宗罪”都與行賄、受賄有關,李鐵案的起訴體現了“堅持受賄行賄一起查”的反腐決策部署。
李鐵(來源:上觀新聞)
公開報道顯示,2021年9月,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會同有關部門聯合印發《關于進一步推進受賄行賄一起查的意見》,對查處行賄行為的重點作了明確。2022年12月,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關于加強行賄犯罪案件辦理工作的指導意見》,助力推進受賄行賄一起查,依法精準有力懲治行賄犯罪。
黨的二十大報告指出,要堅持受賄行賄一起查,懲治新型腐敗和隱性腐敗。二十屆中央紀委二次全會強調,堅持受賄行賄一起查,加大對行賄行為懲治力度,營造和弘揚崇尚廉潔、抵制腐敗的良好風尚。
不久前的7月25日,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提請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審議。該修正案草案共修改補充刑法7條,其中加大了對行賄犯罪懲治力度,諸如調整行賄罪的起刑點和刑罰檔次,與受賄罪相銜接。
李鐵案涉嫌受賄、行賄、單位行賄、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等“五宗罪”,被提起公訴,體現了“堅持受賄行賄一起查”的反腐部署。
李鐵案涉“五宗罪”將如何量刑
李鐵所涉嫌的“五宗罪”都與行賄、受賄有關,尤其是涉嫌單位行賄、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等引人注目,將會如何量刑呢?
極目新聞注意到,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了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規定了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對單位行賄也有規定。
相關法律解釋截圖(來源:中國法院網)
根據“解釋”的第二條:貪污或者受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三百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巨大”,依法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根據“解釋”的第三條:貪污或者受賄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依法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相關法律解釋條款截圖(來源:中國法院網)
根據“解釋”的第十條: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條之一規定的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定罪量刑適用標準,參照本解釋關于受賄罪的規定執行。刑法第三百九十條之一規定的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的定罪量刑適用標準,參照本解釋關于行賄罪的規定執行。單位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條之一的規定以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解釋”的第十一條: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規定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第二百七十一條規定的職務侵占罪中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的數額起點,按照本解釋關于受賄罪、貪污罪相對應的數額標準規定的二倍、五倍執行。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中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的數額起點,按照本解釋第七條、第八條第一款關于行賄罪的數額標準規定的二倍執行。
“解釋”也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二款規定的“對偵破重大案件起關鍵作用”:(一)主動交待辦案機關未掌握的重大案件線索的;(二)主動交待的犯罪線索不屬于重大案件的線索,但該線索對于重大案件偵破有重要作用的;(三)主動交待行賄事實,對于重大案件的證據收集有重要作用的;(四)主動交待行賄事實,對于重大案件的追逃、追贓有重要作用的。
李鐵案將如何量刑,肯定是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原則進行,不妨靜待法院的判決。
極目新聞綜合人民網、中國青年報、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中國法院網
(來源:極目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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