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企業在什么情況下可申請重新鑒定
施工企業在什么情況下可申請重新鑒定?
建筑工程司法鑒定是指依法取得有關建筑工程司法鑒定資格的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受司法機關或當事人委托,運用建筑學理論和技術,對涉及訴訟活動的建筑工程質量、材料和安全等與建筑工程相關的專業性問題進行鑒定與判定,并提供鑒定意見的活動。
【資料圖】
根據《人民法院司法鑒定工作暫行規定》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有關規定,施工企業對于存在以下情形的鑒定報告,可申請重新鑒定:
(1)鑒定機構、鑒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鑒定資格的;
(2)鑒定材料有虛假,或者原鑒定方法有缺陷的;
(3)鑒定人應當回避沒有回避,而對其鑒定結論有持不同意見的;
(4)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
(5)鑒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6)鑒定結論與其他證據有矛盾的;
(7)有證據證明存在影響鑒定人準確鑒定因素的;
(8)同一案件具有多個不同鑒定結論的;
(9)其他當事人自行委托有關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足以反駁、推翻的;
(10)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施工企業認為存有上述情形之一,需要重新鑒定的,應及時提出重新鑒定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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